慕培梁诉王书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慕培梁诉王书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2 15:58:12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92号 |
原告慕培梁,男,出生于1986年10月6日。 被告王书莉,女,出生于1986年9月26日。 原告慕培梁诉被告王书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培梁、被告王书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被告在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没有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以及在小吃店的经营管理上吵架生气,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故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夫妻在生活中应该相互谦让,相互尊重。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吵架,属正常家庭生活,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慕培梁与被告王书莉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慕培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审判员 张巧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