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小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艾小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09:11:15 |
| 中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站刑初字第0004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小辉(小娃),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孙艳萍,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小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现江、代理检察员王孟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小辉及其辩护人孙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2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艾小辉驾驶豫H×W600小型普通客车,沿原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52公里加200米处时,将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裴家哲撞倒,致裴家哲死亡,艾小辉驾车逃逸。2013年2月23日,艾小辉及其驾驶的肇事车辆豫H×W600小型普通客车被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查获。2013年3月1日,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作出(2013)第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小辉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裴家哲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小辉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被告人艾小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艾小辉系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系过失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艾小辉驾驶豫H×W600小型普通客车,沿原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52公里+200米处时,将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裴家哲撞倒,致裴家哲死亡,艾小辉驾车逃逸。2013年2月23日,艾小辉及其驾驶的肇事车辆豫H×W600小型普通客车被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查获。2013年3月1日,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作出(2013)第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小辉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裴家哲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艾小辉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艾小辉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2日下午,其女朋友的父亲艾小辉的车被撞坏,让其送钱修车,并让其把车上的面拉走。第二天早上,其女朋友的母亲孔小燕说艾小辉在路上撞了个小孩; 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2日16时左右,豫H×W600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方被撞损毁严重,到其修理厂修理的经过; 3、证人钱××、汤××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2日15时20分左右,二人驾车沿原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方向驶过武陟收费站后,见中间护栏外站着两个小孩,有一个小孩突然跑过公路,右车道一辆长城越野车把那个小孩撞飞起来落到右边护栏边上,那辆车未减速往前跑到焦作出口下去了,二人到焦作服务区用王进新的假名拨打0371-68208110报了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裴家哲系交通事故严重颅脑损伤,胸椎骨折变形,多发性创伤死亡,死亡时间为2013年2月22日15时25分; 6、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豫H×W600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裴家哲肢体相接触;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艾小辉的驾驶证、该车的行驶证,证实该车已经年检,艾小辉的准驾车型为C1; 8、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艾小辉驾驶该车上下高速的时间;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艾小辉在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10、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艾小辉系传唤到案; 11、前科情况的说明,证实未查找到被告人艾小辉的前科记录; 12、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艾小辉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艾小辉予以谅解; 13、被告人艾小辉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印证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小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相撞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小辉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小辉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艾小辉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艾小辉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小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勇锋 审判员 吴 华 人民陪审员 高福兰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孙国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