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保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赵保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08:46:02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46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保中,男,1968年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被焦作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保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侯瑞敏、被告人赵保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18时30分许,马×到赵堡镇大黄庄村王×家要账时,被告人赵保中与马×发生口角并用木棍将马×头部打伤。经鉴定,马全盘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赵保中赔偿马×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保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王×、王××的证言,伤情照片及鉴定意见,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中殴打他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保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候 定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