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利霞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张利霞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08:53:42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36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利霞,女,198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温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霞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 、代理检察员郑飞飞 ,被告人张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利霞谎称认识县委领导,能在温县城区购买宅基地,于2011年8月份,骗取王×现金55000元,骗取黄×现金55000元;2012年4月份,骗取王×现金80000元。 2、2011年11月,张利霞得知马×想换房,对马×谎称温县体育场要开发,能帮其购买开发的便宜房,骗取马×35000元定金。后马×一直向张利霞催问购房之事,张利霞又谎称体育场开发不成了,但她认识法院院长,可帮其购买一套法院执行的便宜房,又骗取马×现金75000元。 3、2011年底至2012年初,张利霞谎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搞活动,仅限本单位员工参加,其是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可将钱存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挣分红,月息四分,骗取王×现金40000元,骗取岳×现金1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岳×追回现金15000元。 4、2012年9月份,张利霞谎称其母亲在温县人民医院住院,急需要用钱,骗取张×现金40000元。 5、2012年12月份,张利霞谎称其在城内小学旁边开车撞一小孩急需用钱,骗取刘×现金20000元;后张利霞又谎称其丈夫侯波住院急需用钱,再次骗取刘×现金1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利霞骗取他人现金计495000元,均用于其偿还高利贷利息及生活支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利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有梅、黄艳芬、王×、马×、岳×、张×、刘×的陈述,证人李×等证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利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 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岳崇山 审 判 员 张桂芳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