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力文诈骗一案判决书

文 /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16-07-10 17:39
曹力文诈骗一案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3 09:34:38
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力文,曾用名曹新燕,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力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力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曹力文以给被害人刘兆伟协调迁挪紫金华府小区内的永煤集团矿区站通往车集煤矿的“矿车线路”为由,用协调费和施工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兆伟现金100万元,被其用于还账、买车、借给他人、个人开支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现金40万元,奥迪车一辆。

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曹力文以给被害人桑杰协调侯岭乡谢酒店的一块土地不被政府收回为由,用协调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桑杰现金130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现金50万元,下余款项被其用于还账、个人开支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曹力文的供述;2、被害人刘兆伟、桑杰的陈述;3、证人李XX、吴X、王XX、王一X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力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力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人也为被害人的工程多方协调,作出了一定努力,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曹力文以给被害人刘兆伟协调迁挪永城市紫金华府小区内的永煤集团矿区站通往车集煤矿的“矿车线路”为由,以协调费和施工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兆伟现金100万元,被其用于还账、买车、借给他人、个人开支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现金40万元和奥迪车一辆。

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曹力文以给被害人桑杰协调永城市侯岭乡谢酒店的一块土地不被政府收回为由,以协调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桑杰现金130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现金50万元,下余款项被其用于还账等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曹力文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初,其找到紫金华府的开发商刘兆伟说其认识市委和永煤集团的老总,可以帮助协调迁挪小区内电线杆和施工的事情,协调费和施工费双方谈到220万元,先付100万元订金,开始施工后付清下余的120万元。过了几天,其给刘兆伟打电话,刘兆伟说公司对这个事情不放心,其说可以找个公务员担保。2011年10月25日晚上,其同担保人李XX一起到至尊咖啡和刘兆伟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签好后刘兆伟给其30万元现金,后又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卡内70万元。2011年10月26日下午,其还了 44万元账。同月29日左右,其买了一辆黑色二手奥迪A6L轿车,价值256000元,其又借给王XX20万元,另外给李XX20000元,剩下的50000元让其用于家庭花销,截止到11月中旬100万元已被支出完毕。其和李XX去找过永煤集团供电处的胡处长,还去找过市政府主管协调的副市长和主管规划的副市长协调迁挪电线杆的事情。期间刘兆伟多次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其一直说正在协调。2012年5月份,刘兆伟给其打电话说前期挪高压线的手续办好了,后面施工的事不让其干了,前期给的100万元协调费让其退70万元,后期的施工费120万元也不给了,其没有同意,至今也没退给刘兆伟钱。2011年11月份,其给桑杰说其和省纪检会主管商丘的一个科室主任关系非常好,可以找政府协调不把土地收回,但需要200万元协调费,先付100万元,事情办好后再付100万元。其怕桑杰不相信又说可以找个公务员担保并可以把家里的房产证给桑杰,如果事情办不成,所有费用全部退还并再给30000元利息。2011年11月28日上午,其和桑杰约定在山国茶艺签订协议,还是李XX作的担保人,其回家把房产证拿来抵押给了桑杰,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其承诺90个工作日把事情办好,如果办不成,退还全部钱并给付30000元利息。过了几天,其给桑杰打电话要钱,桑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卡内100万元。这100万元其买了700箱酒,花了28万元,去郑州走亲戚花了20万元,偿还赵XX10万元,张XX200箱酒,张X200箱酒,马XX10000元和300箱酒,买保健品和净水器花了14万元,剩下的被其消费了,截止到11月底100万元已被其支出完毕。后来桑杰经常给其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其说正在办。年后其给桑杰打电话说钱花完了,再给50万元,桑杰分两次给其30万元现金。过了近一个月,其给桑杰打电话说事情办不成了,几天后桑杰给其打电话要钱,其退给桑杰30万元现金,后又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桑杰的卡内20万元,剩下的80万元桑杰说让其帮忙协调其它事情,没有让其退还。

2、被害人刘兆伟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底,曹力文说他和永煤集团的领导很熟,可以帮忙协调迁挪电线杆,并且所有费用都由永煤集团出,让其拿220万元活动经费,先付150万元,开始施工时把余款付清,保证一个半月内办好。其说公司对这个事情不太放心,曹力文说给找个公务员担保,其答应先给曹力文100万元,剩下的120万元等开始施工时再付。2011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给曹力文现金30万元,后通过网上银行转入曹力文的账户70万元。后多次给曹力文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总是说正在办。到2012年3月份时,感觉事情没希望了,就给曹力文打电话要钱,他要么说出差,要么不接电话,到现在也没找到曹力文。

3、被害人桑杰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底,曹力文找到其说他和省纪检会主管商丘的一个科室主任关系非常好,可以由他出面找政府协调不把土地收回,但需要200万元协调费,让先付100万元,事情办好后再付100万元。曹力文怕不相信又说可以找个公务员担保并把家里的房产证拿来抵押,如果事情办不成,所有费用全部退还并再给30000元利息,其也就同意了。2011年11月28日上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几天后,曹力文打电话要协调费,其给他开了100万元的现金支票。后经常给曹力文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都是说事情正在办。2011年底,曹力文打电话说协调费花完了,让再给50万元,其又两次给曹力文30万元现金。期间其一直打电话催,曹力文总是说事情正在办,后曹力文给其说事情办不成了,其就问他要钱,曹力文以帮其协调其它事情为由不愿退钱。后曹力文分两次退给其50万元,剩下的80万元没有退。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5日前的一天晚上,曹力文找到其说他收了刘兆伟100万元定金,承诺给紫金华府小区挪电线杆,让其在中间为他担保。2011年11月底的一天上午,曹力文又找到其说桑杰的土地有问题需要协调,桑杰不信任他,让其担保,并说桑杰没有给他钱。

5、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底,曹力文找到刘兆伟说他和永煤集团的领导很熟,可以帮忙协调迁挪电线杆,并且所有费用都由永煤集团出,让刘兆伟拿220万元活动经费,先付150万元,开始施工时把余款付清,曹力文说给刘兆伟找个公务员担保。后来听刘兆伟说和曹力文签了一份协议,刘兆伟给曹力文现金3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入曹力文的账户70万元。后刘兆伟多次给曹力文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总是说事情正在办。到2012年3月份时,刘兆伟感觉事情没希望了就给曹力文打电话要钱,他要么说出差,要么不接电话,到现在也没找到曹力文。

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曹力文借款20万元,当时,其并不知道这20万元是曹力文诈骗的钱。

7、证人王一X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15日,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对永城市政府“关于车集专用输电线路改线的请示”是其找到主管市长签批的,除永煤集团、电业局、起源电力、紫金华府、时代城等重点施工企业的代表找过其,其他没有人找,个人即使找也不会受理,也不认识曹力文这个人。

8、证人李一X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2011年11月份,曹力文找到其说他是紫金华府的开发商,永煤集团的高压线路影响小区施工让联合起来一起找市委市政府,其知道曹力文根本没有能力办成,也就没理会他。后来曹力文叫其给他一份对永城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一封信,其打印后加盖了“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

9、证人练X的证言,证实其是曹力文的妻子,曹力文这几年做生意赔了,欠了别人不少钱。其一直在家待业,没有经济收入,靠两个孩子打工贴补家用。

10、证人谢XX、赵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底,曹力文分别偿还其借款60000元和100000元。

11、证人李X、胡XX的证言,证实矿区变电站通往车集煤矿的“矿车线路”的迁挪属永煤集团供电处管理,迁挪线路需要市政府和集团总公司协调,其不接受个人申请,也不认识曹力文。

12、证人寇XX的证言,证实其和曹力文一起去找过永煤集团供电处的胡XX处长咨询迁挪电线杆的事情,胡XX说须经永煤集团总公司同意,由总公司下文才能施工。

13、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曹力文曾经找过其咨询迁挪电线杆的事情,其告诉曹力文须市政府牵头召开协调会,后曹力文去过市政府几次,但有没有找到领导其不知道。

14、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其以为曹力文是紫金华府的开发商,曾和曹力文一起去过永煤集团送文件。

15、证人李二X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国银行通过支票给曹力文转账100万元。

16、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曹力文偿还其10000元,另给其300箱酒抵作12万元。

17、证人张XX、张X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曹力文分别给其240箱酒抵作10万元债务。

18、证人曹XX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卖给曹力文1000箱皇沟酒,价款175000元。

19、户籍证明,证实曹力文的基本情况。

2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紫金华府小区内有永煤集团矿区通往车集的低压线路。

2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情况。

22、协议,证实曹力文以协调费的名义分别和刘兆伟、桑杰签订协议,承诺如事情办不成,退还全部钱。

23、银行转账存根、回单,证实曹力文接受刘兆伟70万元,桑杰100万元。

24、银行卡查询、交易记录、对账单,证实曹力文收到被害人的钱后很快被其支出完毕。

25、欠条,证实曹力文欠张XX120000元。

26、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曹力文的经过和曹力文在2011年给段学习300箱酒抵作43000元。

27、二手车销售发票,证实曹力文购买了一辆奥迪牌二手轿车。

28、收条,证实刘兆伟从公安机关领取李XX退还的现金20000元。

29、永煤集团供电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单位从未接受个人协调紫金华府迁挪电线杆的事宜。

30、永城市政府文件,证实2012年6月1日,永城市人民政府给永煤集团下发关于车集煤矿专用输电线路改线的函。

31、信件,证实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和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永煤集团的输电线路问题曾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

32、电力线路改造迁移意见,证实2005年4月20日,永城市建委关于永煤集团输电线路改造就已向市政府提出改造意见。

33、案件处理情况说明,证实市委领导签批的关于请市政府向永煤集团协调高压电线改路的信件属于正常的来人、来访签批的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力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曹力文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曹力文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且有不少债务,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其声称自己认识某某领导,承诺委托事项办不成退还协调费,并通过公务员担保和房产证抵押的方式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与其签订协议。其收取钱财后,只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打探消息,对委托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帮助,收受的钱财被其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支出,短期内即支出完毕,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曹力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力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曹力文的违法所得,退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赵先俊

                                             审 判 员  贾成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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