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 陈建华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0:07:16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01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华,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辩护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华及其辩护人吴义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建华醉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豫NF2129的长安逸动轿车,沿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蔬菜批发市场南门路段时,撞住自北向南横穿马路的曹XX、余X夫妇,致二人受伤。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陈建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9mg/100ml。经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曹XX、余X之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陈建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永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永城市公安局城厢派出所证明,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代XX、代一X、彭X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无前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赵先俊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