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杰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 张欣杰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0:26:5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27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欣杰,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辩护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欣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欣杰及其辩护人刘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欣杰醉酒后驾驶豫NN4222“丰田”轿车,行驶至永城市黄口乡黄口闸公路北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欣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2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欣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欣杰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欣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