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民诉被告樊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刘爱民诉被告樊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1:18:43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25号 |
原告刘爱民(曾用名刘爱敏),男。 被告樊晓峰(曾用名樊三峰),女。 原告刘爱民诉被告樊晓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晓峰经公告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相识,于1994年6月18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8月15日(农历)生育一子刘亚洲,1999年4月份生育次子刘亚辉。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深刻,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上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务琐事争吵、生气,被告对孩子及家庭事务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应尽的家庭义务,被告于2005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给原告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亚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相识, 1990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亚洲, 1994年6月18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4月20日生育次子,取名刘亚辉。婚后双方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生气,被告于2005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05年2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爱民与被告樊晓峰离婚; 二、婚生子刘亚辉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6000元,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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