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后立滥伐林木一案判决书
| 李后立滥伐林木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6:09:02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少刑初字第44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后立,曾用名李志民,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后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后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李后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本村村民李某的住于本村西地的杨树76棵进行采伐。经鉴定无证采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6.416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李后立于2013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后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林木蓄积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后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李后立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后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郑春玲 二Ο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