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宁滥伐林木一案判决书
| 刘方宁滥伐林木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6:11:05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少刑初字第45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方宁,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方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3日至24日,刘方宁在办理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张某某的位于永城市茴村乡张老庄村西地的杨树61棵进行采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无证采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2.181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方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林木蓄积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方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方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郑春玲 二Ο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