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王仁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3 16:53:21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00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仁虎(别名虎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仁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仁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仁虎在渑池县城关镇仰韶大街东段“0398”慢摇吧娱乐过程中,与被害人赵×发生口角,被告人王仁虎持啤酒瓶将赵×打伤。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赵×右手外伤致第五掌骨骨折,断端错位,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仁虎亲属与被害人赵×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000元,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赵×对王仁虎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仁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仁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李×、鹿××、牟××、贾××、王××、袁×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抓获证明,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以及被告人王仁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仁虎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王仁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仁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代审判员 刘韶兴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