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7:16:0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催字第00818号 |
申请人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新溪镇远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培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选。 申请人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3709265、出票人为长葛市亿德利磨具磨料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254606363718、付款人为中国银行长葛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无锡互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322000673018010119432、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交行纺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二O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