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上街荣达磨料厂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郑州市上街荣达磨料厂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7:31:3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2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荣达磨料厂。 法定代表人翁红霞,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腾,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南(曾用名赵亚楠),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上街荣达磨料厂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上街荣达磨料厂委托代理人王腾,被上诉人王亚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上街荣达磨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刘红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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