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全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尊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上诉人吴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全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尊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7:26:5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33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萌,女,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全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尊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遂红,总经理。 上诉人吴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全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尊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苏军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成 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