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传颂因与被上诉人秦小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刘传颂因与被上诉人秦小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8:25:0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66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颂,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小五,男,汉族,1948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孟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传颂因与被上诉人秦小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传颂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被上诉人秦小五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孟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退还刘传颂。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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