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中略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郑州中略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5 18:28:4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7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略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芳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益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略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中略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武芳芳,被上诉人河南跃利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汝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郑州中略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秀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