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锐、郭大其、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北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锐、郭大其、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北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8:31:19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47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锐,男,汉族,1986年8月lO日出生。 原告郭大其,男,汉族,l964年9月l9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 上诉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锐、郭大其、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北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彩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郭锐、郭大其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北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审判员 胡 洋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