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华、侯保荣与被上诉人王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田华、侯保荣与被上诉人王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07:4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6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男,1959年1月3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保荣,男,1962年6月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女,1967年6月23日生。 上诉人田华、侯保荣因与被上诉人王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华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侯保荣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平 审 判 员 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 胡 洋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