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涛、王连海与被上诉人陈诗文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孔涛、王连海与被上诉人陈诗文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02:58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4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孔涛,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连海,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诗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孔涛、王连海因与被上诉人陈诗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陈诗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