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坤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20:16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管刑初字第52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坤鹏,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鹏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坤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王坤鹏通过网络给自己办了一本假警官证。同年7月,王坤鹏谎称自己儿子的干爹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自己已经被河南省公安厅录用,可以将被害人候XX也安排到公安厅工作。为骗取候的信任,王坤鹏通过网络为候制作了假警官证,并购买了假警用服装一套,欺骗候已将其安排在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便衣队工作。同年10月,王坤鹏以新领导上任要裁掉一批人为由,向候XX索要2万元保住工作的活动费,10月16日,王坤鹏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南关街交叉口蓝冰网吧门口收取候XX现金2万元。 2013年3月15日,王坤鹏以上述同样的手段以能安排被害人黄XX到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为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布厂街1 9号院花园村小区7号楼前的车棚处骗取黄XX现金4万元,同年4月18日,王坤鹏通过网络为黄XX制作假警官证。同年4月22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潮州牛肉丸饭店内将王坤鹏抓获。现王坤鹏的亲属已将赃款退赔二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坤鹏供述、被害人候XX、黄XX陈述、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被害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前科证明、年龄证明、电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坤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坤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前科,一贯表现好;能如实供述,主动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社会危害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坤鹏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参加招警考试,但没能通过,心里特别想当警察,后通过其网友办了张假警官证,2013年2月在小区存车时,看车的是黄XX的妈妈,随口问其在哪里上班,其就骗说在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上班,黄XX的妈妈就让帮忙把她儿子黄XX也安排进公安厅工作。到了2月底,原来欠钱的人来催要欠款,因其无钱归还,就以给黄XX办进公安厅为由收取黄XX家属共计四万元,并通过网友办了假警官证,为了稳住黄XX及其家人,就以外出办案、火车站找逃犯等理由骗取信任;其还通过同样方法,称其儿子的干爹在省公安厅工作,将候XX安排在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便衣队工作,后以新领导上任要裁掉一批人为由骗取侯海涛2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候XX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在大商千盛生活广场打工期间与王坤鹏认识,关系挺好,2011年底前后,王坤鹏开始说他孩子的干爹在省公安厅工作,王坤鹏说他也要去省公安厅工作,也想让他去,刚开始不相信,时间长了慢慢也有点信了。2012年6月王坤鹏辞职,6月中旬,王坤鹏来找他,让他提交一份简历和电子版照片,称办警官证用的,当时还看了王坤鹏的警官证,后就对王坤鹏信服了。2012年8月其辞职后一直在家玩网络游戏,中间王坤鹏通知让其一块分别到山东、云南出差,外出时,由王坤鹏出资买火车票,王称是省厅出了路费,其他费用系AA制,后于2013年前,其多次向王要工资,后王给了1200元。2013年3月初,王说新领导上任,要清理人,其为了保住工作,将2万元交给王坤鹏,3月底,王坤鹏给了1500元称系工资和出差补助。其从没有去过公安厅,也没有见王坤鹏去过公安厅。2013年4月16日前后去尧山时见过“黄河”,王称系新来的同事,后根据王的通知,与小黄一起在火车站比对过逃犯,4月22日王坤鹏打电话让去城东路吃饭,后在饭店被民警抓获的事实。 3、被害人黄XX陈述,证明其母亲在管城区布厂街19号院花园村小区管理7号楼前的车棚,认识了经常在此存车的王坤鹏,后王坤鹏以能帮其安排进公安厅工作为由,骗取其4万元的事实。 4、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4月22日中午在管城回族区城南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一百米路南的潮州牛肉丸饭店将被告人王坤鹏抓获。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 5、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坤鹏通过网友办的假警官证以及购买的假警服等。 6、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人王坤鹏收取被害人黄XX4万元后出具的收条。 7、被害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坤鹏与被害人联系的情况。 8、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将王坤鹏办理的假警官证上的警号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上查询的情况。 9、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还黄XX4万元,退还侯XX2万元,且被害人黄XX、侯X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坤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10、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 11、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无前科、积极退赃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坤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代理审判员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