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26:36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初字第1069号 |
原告: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南新区体育大道与西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延萍,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彭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莲芳,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2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其中约定:“由乙方即被告承建原告元华国际地下车库火灾自动报警、喷淋、消火栓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交于甲方后交工;因乙方造成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2月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元华国际地下车库工期为2010年4月25日交工。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交工义务,直至2010年11月9日才交工。现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9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我方不存在交工违约现象。双方在2008年3月12日签订的合同中对工期有约定:与土建总包同期即房屋装修工程完毕后合理期限内交工,因原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依据本条,土建工程竣工是消防工程竣工交付的前置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是消防工程验收的必备前提,也就是说土建工程不竣工,消防工程就交不了工。本案所涉工程土建项目完工的移交时间为2010年10月17日,因此消防工程只能在10月17日后的合理期限内交工。虽然消防验收的备案日期为2010年11月9日,但准确的交工时间一定早于该日期。2、原告片面采取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其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做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建设方,操控着工程进度报检报验等,虽然补充协议签订的有交工时间,但该交工时间随着涉案工程实际进度客观上不得已而改变,由于建设单位即原告不能如期完成前置工程,致使我方消防工程无法施工。另外,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原告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洛阳市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协议,其中约定:“工程范围:地下车库火灾自动报警、喷淋、消火栓系统安装调试;暂定付款基价为150万元;建设工期:与土建总包同期即房屋装修工程完毕后合理期限内交工,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2010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元华国际地下车库的工期为2010年4月25日交工(1区、2区的全部消防工程)。如果不按期交工,每延迟1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计算到全部交工为止。该补充协议同2008年3月12日签订的合同共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查明:本案所涉的元华国际城市公寓地下车库工程开工日期2006年3月18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0月17日该工程移交业主即原告管理,进入工程保修期。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12日、2010年2月4日分别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具有同等效力。虽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交工日期为2010年4月25日,但在2008年3月12日的协议中也约定:建设工期与土建总包同期即房屋装修工程完毕后合理期限内交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顺。本案所涉地下车库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故此本案中地下车库工程竣工日期已经发生延顺,原告按照2010年4月25日做为交工日期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此外,原告方证据显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但备案时间并不是被告实际交工时间,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违约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妙婕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景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