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锁诉被告魏仍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明锁诉被告魏仍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43:19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611号 |
原告张明锁,男,1956年9月7日出生。 被告魏仍妮,女,1956年5月3日出生。 原告张明锁诉被告魏仍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仍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张利永和张利宗,均已成年。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日常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尤其是被告脾气十分不好,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并于199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仍妮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张利永和张利宗,均已成年。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199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2012年8月2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大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该村村民魏仍妮于1997年7月30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4月1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大湖村村长张书亭证实魏仍妮于199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2013年4月2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大湖村村民芦海旺、张文忠证实魏仍妮离家出走十七八年,至今没有消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没有音讯,不尽家庭责任和夫妻义务,故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锁与被告魏仍妮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魏仍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孙 冰
二Ο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