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小华诉河南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关于姜小华诉河南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09:50:53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2)濮中法行终字第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中段。 姜小华因河南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华法行初第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漏列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史玉华为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华法行初第3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