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陈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5:57:24 |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11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强,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GH27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汪屯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陈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2 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渠XX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3-0773)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