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会与孙纪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孙建会与孙纪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5:57:54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632号 |
原告孙建会,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女,住卫辉市城郊乡南关。系被告孙建会所在村委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孙纪田,男,1971年4月6日出生。 原告孙建会诉被告孙纪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前后邻居,我居北,被告居南。几年前,被告翻建房屋时,不但将其宅基地完全占去,不留丝毫滴水,还占去我的部分面积。被告翻建好房屋后,没有安装排水管道,致使下雨时,将我院内土地冲成大坑,给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房屋上向后的排水方式进行改造,安装排水管道,排除对原告生活的不利影响。 被告辩称:我可以把我房顶的水道口堵住,不向房后流水,但原告必须把拆坏我的房后墙垒起来,把砸坏我的房后窗修好。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明材料有: 1、现场勘验图一份; 2、照片12张。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述材料均无异议。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又因被告房顶上面向后滴水方式不当,给原告生活造成影响,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建房时,由于未在其房顶的排水口安装排水管道,如遇大雨,雨水直接冲刷到原告院内的地面,可能会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北屋房上向后的排水方式进行改造,排除对原告生活上的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纪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北屋房顶上面向房后的排水方式进行改造,不得向房后滴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孟松峰 陪 审 员 魏钰昆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培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