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清与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李水清与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5:40:09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1062号 |
原告李水清,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书美,女,1980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原告李水清与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水清委托代理人崔书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李水清诉称,2012年3月10日和2013年2月16日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我现金270万元,约定日利息为1万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两份。后经我追要,偿还70万元,下欠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现依法要求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借原告李水清款7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李水清现金柒拾万元整。2013年2月16日又借原告李水清款20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贰佰万元整,日利息壹万元整。上述两份借条均有经办人王君详签名,加盖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单位印章。借款后,经原告李水清追要,被告于2013年3月份偿还70万元,下欠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借条二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借原告李水清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应负违约责任。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两次共借原告款270万元,借款后归还70万元,应认定为归还的是第一次借款,且第一次借款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次借款借条中约定日利息1万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纱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水清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6日起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安 甫 审 判 员 郭 智 勇 审 判 员 郑 伦 祥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晓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