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胜与李长勇、梁玉红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长胜与李长勇、梁玉红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5:58:51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826号 |
原告李长胜,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李长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梁玉红(系李长勇之妻),女,成年。 原告李长胜诉被告李长勇、梁玉红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长勇系亲兄弟,两家的房屋并排位于一个胡同内,原告居里,被告居外。2008年双方因家务事发生纠纷, 2009年原告翻建房屋后,被告就在原告大门前堆粪堆,将原告的大门堵了一半,还在原告门前的路上挖排水沟。原告找被告协商并经村委会调解均没有结果,原告申请司法所调解,遭两被告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将位于原告门前的粪堆、杂物及排水沟清除,排除对原告的妨碍。 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照片两张,证明原告门前出路的现场状况; 2、卫辉市庞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结函一份,证明因被告原因调解无果的事实。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长胜与被告李长勇系同胞兄弟,被告李长勇与被告梁玉红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两家的房屋(均系西屋)并排位于一个胡同内(原告居里,被告居外),该胡同为约6米多宽。被告在距其东临街墙向东90公分处,并排栽有杨树两棵、椿树一棵。在树的东侧被告倾倒有生活垃圾、粪堆、杂物。另被告在路面上还挖有一条横向小水沟,用于排放雨水及生活用水。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同胞兄弟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不能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门前的出路上堆放生活垃圾及开挖排水沟,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现原告要求被告将位于原告门前的粪堆、杂物及排水沟清除,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长勇、梁玉红将堆放在原告李长胜门前出路上的生活垃圾予以清除; 二、被告李长勇、梁玉红将其挖在原告李长胜出路上的排水沟填平或填埋排水管道,排除对原告李长胜出行造成的妨碍。 以上第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孟松峰 陪 审 员 魏钰昆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介百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