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华、李博与李春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张俊华、李博与李春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13:31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 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890号 |
原告张俊华,1966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李博(系张俊华之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春才,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李源屯镇后李庄村。 原告张俊华、李博与被告李春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诉至本院。经查,被告李春才户口不在卫辉市李源屯镇后李庄村,被告亦长期不在该村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俊华、李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复数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介百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