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玉伟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原审被告鹤壁市艺华体育舞蹈运动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王玉伟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原审被告鹤壁市艺华体育舞蹈运动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15:45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鹤民立终字第7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伟(王艺伟),女,1966年3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淮河路交叉口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秦新宽,该中心主任。 原审被告鹤壁市艺华体育舞蹈运动俱乐部,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中段14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伟,该俱乐部负责人。 上诉人王玉伟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原审被告鹤壁市艺华体育舞蹈运动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王玉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裁定,驳回王玉伟的管辖权异议。王玉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是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鹤壁市山城区,且案情事实争议较大,为了便于查明案件真相,便于执行法院执行判决,应将该案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二是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 1月18日废止,已失去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鹤壁市山城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不动产,且不动产房屋所在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已被取代的法律规定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敬科 审 判 员 翁仙峰 审 判 员 苗国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