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汝州联通)与温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汝州联通)与温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23:20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劳初字第12号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3244242-9 负责人李旭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景法,男,196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关涛,男,1974年11月27日生。 被告温强,男,1970年8月10日生。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汝州联通)与被告温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汝州联通的委托代理人任景法、胡关涛,被告温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联通诉称,被告自2004年1月在原告公司上班,系临时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2007年12月1日与平顶山市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告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已经知道原告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被告一直未主张权利。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于2012年5月才向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早已超过1年诉讼时效,被告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应为被告缴纳2004年1月到2007年11月30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被告温强辩称,国家有劳动法,汝州市仲裁委的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为被告缴纳2004年1月到2007年11月30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开始在原告公司杨楼乡营业所上班,从事代收话费、宽带费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在2007年12月1日和2008年12月1日,被告又先后与原平顶山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现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时间分别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和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这期间被告仍被派遣在原告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被告继续以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在原告公司工作至2012年1月6日。2012年5月23日,被告向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汝劳人仲案字(2012)第1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公司应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缴纳时间为2004年1月到2007年11月30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公司对该项裁决不服,现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自2007年12月1日与原平顶山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现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至2012年5月23日申请仲裁前,没有向原告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 本院认为,在2007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平顶山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现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被告应当知道已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仲裁时效时间应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被告直至2012年5月23日才提起仲裁,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其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公司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强自2004年1月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不予缴纳。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国 卿 审 判 员 毛 光 辉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涛
二Ο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世 伟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