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亚芳与被告何保锋离婚纠纷
| 原告陈亚芳与被告何保锋离婚纠纷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27:09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2163号 |
原告陈亚芳,1992年7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保锋,男,1990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亚芳与被告何保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欣然由原告抚养,婚生女何欣茹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3日生育儿子何欣然,2010年8月16日生育女儿何欣茹, 2012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矛盾,引起纠纷,酿成诉讼。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保锋同意与原告陈亚芳离婚; 二、婚生子何欣然、婚生女何欣茹由被告何保锋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陈亚芳每月可探视婚生子何欣然、婚生女何欣茹两次,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被告何保锋具有协助义务;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不再有其它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亚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冉满仓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