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强与被告王彦平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孟强与被告王彦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6:31:12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938号 |
原告孟强,男,1982年2月22日生。 被告王彦平,女,1980年11月3日生。 原告孟强与被告王彦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强和被告王彦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强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认识,2007年2月27日在中牟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9年1月27日儿子孟宇飞出生,2012年4月6日女儿孟义佳出生,由于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孟宇飞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孟义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王彦平辩称,原、被告二人是2005年在郑州打工认识,并开始自由恋爱,双方建立了爱情基础,原告主动提出与被告结婚,双方于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恩爱,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从没有因夫妻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先后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儿子孟宇飞,2012年4月6日生育女儿孟义佳。原告所说的“原、被告感情不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完全是捏造的不实之词,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在郑州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1月27日生育儿子孟宇飞,2012年4月6日生育女儿孟义佳。2013年7月22日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经过两年恋爱,于200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感情发展较好,原告称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付晓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