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展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郭兵展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7:08:21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98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兵展,男,24岁,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兵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兵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郭兵展等人在内黄县城关镇长庆物流园建筑工地与被害人高军奎因故发生予盾,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郭兵展用拳头打被害人高军奎面部,致其双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高军奎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兵展与被害人高军奎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高军奎经济损失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兵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郭兵展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军奎的陈述;证人周一x、高一x、史xx、高二x、梁xx、周二x、周三x等人的证言;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鉴定结论:内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谅解协议、收款证明;被告人郭兵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兵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兵展认罪态度好,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兵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秀文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