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先朵与被申请人毛利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 申请人毛先朵与被申请人毛利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8:22:12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特字第4号 |
申请人毛先朵,女,1944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毛先朵要求宣告毛利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毛利平,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申请人毛先朵与被申请人毛利平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父亲已于1997年死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毛利平两岁时摔伤头部,智能受损;常独自发笑,自言自语;有时脾气暴躁,多次走失;2013年6月24日,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检查,毛利平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毛利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被申请人毛利平智能中度缺损,对家庭情况,生活,一般常识均不清楚,被鉴定人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愿,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自己的意志行为、后果不能正确辨认。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毛利平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毛利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毛先朵为毛利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金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