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俊与被上诉人谢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李俊与被上诉人谢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8:28:4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860号 |
上诉人(再审原告)李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再审被告)谢齐,加拿大国籍。 上诉人李俊因与被上诉人谢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俊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再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俊,被上诉人谢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李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李俊起诉时,谢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谢齐的原中国国籍身份已于2009年7月15日前被注销,故李俊以谢齐被注销的原中国国籍登记的身份信息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原告李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裁定:一、撤销该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俊负担。 宣判后,李俊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俊起诉时虽确实以谢齐的中国国籍起诉,但在案件诉讼过程,谢齐多次到庭并提供了现在的身份证明《护照》等身份信息证明原中国国籍的谢齐和现在加拿大籍的谢齐系同一人,因此原审法院以谢齐身份不明确驳回李俊的起诉是错误的。李俊和谢齐自愿达成的调解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撤销该生效的调解书是错误的,故二审应撤销原审法院(2013)二七民再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维持原审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效力。 被上诉人谢齐答辩称:原审法院撤销(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是不正确的,法院已审查我的身份信息,同意李俊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李俊起诉谢齐时,谢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谢齐的原中国国籍身份已于2009年7月15日前被注销,而原审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列明的谢齐身份信息仍是原中国国籍登记的身份信息,因此原审法院以(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撤销该调解书并驳回李俊的起诉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鲁金焕 审 判 员 申付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元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