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卢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卢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19:59:46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26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 法定代表人杜和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文平,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镇。 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卢士旺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卢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卢镇于2012年10月8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卢士旺村委会给付其工资款18 000元,垫付款4 550元;2、诉讼费由卢士旺村委会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2)殷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卢士旺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卢士旺村委会任命卢镇担任该村整治街道和建房领导小组副组长。卢镇在此期间为卢士旺村委会垫付部分欠款,分别是2010年7月6日铲车清理街道款1 650元、2010年10月3日修抽水站房顶款400元、2010年12月10日看抽水站工资款1 500元,2011年6月15日村招待会垫付款1 000元。上述费用合计4 550元。2011年5月30日,卢锁平、卢海福证明一份,证明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底共欠卢镇工资30个月,每月按600元计算,共计18 000元。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底,卢锁平、卢海福分别担任被告卢士旺村委会支部书记和主任。 原审法院认为:卢镇在担任卢士旺村委会整治街道和建房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为卢士旺村委会垫付款有四张取到条予以证实,卢士旺村委会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卢镇所垫付的4 550元归还卢镇。卢镇工资款经当时任该村村委会支部书记卢锁平当庭陈述证实,以及由卢锁平和卢海福共同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卢士旺村委会应将工资款合计18 000元给付卢镇。卢镇要求卢士旺村委会给付工资款18 000元和垫付款4 5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卢士旺村委会的辩称,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镇垫付款4 550元;二、限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镇工资款1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民委员会承担。 卢士旺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卢镇提供的卢锁平、卢海福证明为虚假证明,不应采信;2、卢镇垫付的4550元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卢镇的诉讼请求。 卢镇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卢镇接受卢士旺村委会委托从事整治街道和建房工作,卢镇为卢士旺村委会提供劳务,卢士旺村委会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卢镇的劳动报酬及垫付的款项,已由当时的卢士旺村委会村主任卢锁平、村支书卢海福代表村委会认可,故卢士旺村委会应当予以给付,卢士旺村委会上诉称卢镇没有工资及不应给付垫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卢士旺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师茂庆 审 判 员 智咏梅 审 判 员 李俊良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江波 安法网9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