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平与被上诉人李俊生、李俊青,原审被告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李平与被上诉人李俊生、李俊青,原审被告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6 20:33:48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1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生,又名李怀斌,男。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石磊,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俊青,男。 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李平与被上诉人李俊生、李俊青,原审被告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北郭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李俊生于2011年6月28日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李平与李俊青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2、判决李平排除妨碍,拆除在农用地上的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由李俊生行使耕地承包经营权。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1)安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李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李俊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海军、石磊,李俊青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建锋到庭参加诉讼,李北郭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 邢永亮 代理审判员 彭立辉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代 书 记 员 马娇娇 安法网91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