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诉被告张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刘瑞诉被告张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31:46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驿民初字第964号 |
原告刘瑞. 被告张玉莲. 原告刘瑞诉被告张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静玲,被告张玉莲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瑞诉称,2002年,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驻马店市自由街中段的四楼房屋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总房价为60000元。2005年4月5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提前支付办证费用4000元,下欠购房款30000元待办证后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协助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张玉莲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属于暂时居住,原告所称的2005年4月5日被告承诺给其办证不属实,被告从未收取原告的办证费用,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要求办理房产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购买被告承建的位于驻马店市自由街中段的四楼房屋一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入住至今。2005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证一份,内容为:“办房产证,今收办房产证款4000元(不包括购房款),下欠购房款30000元,办证后付清,2005年4月5日,张玉莲”。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被告拒绝成讼。 另查明,原告除购买被告上述房屋外,还以其姐姐的名义购买被告位于富强路驿房经贸公司楼西单元西门房屋一套,面积为92.86平方米。2002年12月10日,被告协助为原告办证房产证,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00233号。 庭审中,被告张玉莲申请对2005年4月5日“张玉莲”出具的办理房产证的书证中的内容及“张玉莲”的签名是否为张玉莲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后被告张玉莲又拒绝对该书证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相关书证及双方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驻马店市自由街四楼房屋一套,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已入住至今。2005年4月5日,被告收取原告办理房产证费用4000元,同意为原告房产证,并向原告出具办理房产证的书证一份。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卖方,为买受人协助办理房产证,属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为其办理房产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瑞购买其的位于驻马店市自由街中段的四楼房屋一套办理房产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静 审 判 员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刘 林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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