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军安诉被告靳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梅军安诉被告靳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32:3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驿民初字第1697号 |
原告梅军安。 被告靳桐。 原告梅军安诉被告靳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军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军安诉称,2011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保证在2011年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诿,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靳桐立即偿还借款五万元。 被告靳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19日,被告靳桐向原告梅军安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梅军安人民币现金五万元整,保证2011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因此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靳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梅军安返还借款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靳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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