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富犯盗窃罪一案
| 李凤富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8:57:43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55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凤富,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富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凤富窜至安平镇李楼村委会河里湾村村民李加让家中盗窃鸡两只,价值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加让陈述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凤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凤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