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白向阳非法拘禁一案
| 关于被告人白向阳非法拘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9:06:42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少刑初字第167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向阳,女。因本案于2011年8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刑拘上网追逃。2013年5月27日主动投案后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同年5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3)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向阳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白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8日,被告人白向阳将袁某哄骗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李庄的一个传销窝点内,袁某拒绝加入传销组织,白向阳伙同康立峰等人限制袁某的人身自由,直至同年8月30日袁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另查明,辛治国(已判刑)系被告人白向阳所在传销窝点的负责人,由康立峰(已判刑)等人主要负责看管袁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袁某陈述、证人辛治国、康立峰等人证言、本院已生效的(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向阳将被害人袁某哄骗至其所在的传销窝点后,为迫使袁某加入传销而限制袁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向阳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向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向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向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荣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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