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远会诉杨绪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夏远会诉杨绪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9:38:03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民初字第578号 |
原告夏远会,女,45岁。 被告杨绪付,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花术田,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夏远会与被告杨绪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远会、被告杨绪付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术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9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89年10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夏某;1999年2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夏某某。婚后,因被告与原告常年分居,没有夫妻生活,聚少离多,见面就吵打,致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在外包工程赚钱,没有寄钱给原告。原、被告两人生活互不干涉、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万元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婚后,因原告个性太强、且不尽人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有一套商品房(位于商城县新世纪花园21号楼1单元301)、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奥迪轿车(牌号为皖A3D333),欠车款20万元,欠有私人债务。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经自由恋爱后,于198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夏某(曾用名杨某);1999年2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夏某某(曾用名夏XX)。婚后,因被告常年在外包工程,与原告聚少离多,见面经常发生吵打,致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现有一套商品房(位于商城县新世纪花园21号楼1单元301)、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奥迪轿车(牌号为皖A3D333)。庭审中,因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2、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及其双方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联结个人与社会的纽带,家庭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婚姻家庭和谐也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被告财产争议太大,为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夏远会与被告杨绪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文 献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润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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