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生与被上诉人田二蛋、原审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俊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上诉人陈生与被上诉人田二蛋、原审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俊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09:42:01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6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生。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二蛋。 委托代理人崔瑞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同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若南。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俊强。 上诉人陈生与被上诉人田二蛋、原审被告安阳县和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俊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生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 邢永亮 代理审判员 彭立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海瑛 安法网9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