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伟东贩卖毒品一案
| 被告人唐伟东贩卖毒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01:36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一初字第245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伟东,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以来,被告人唐伟东多次向吸毒人员黄xx、许x贩卖毒品。2013年3月12日20时许,唐伟东在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一网吧向黄x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0.3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许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伟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