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诉付永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高燕诉付永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26:05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民初字第659号 |
原告高燕,女,1981年11月24日生。 被告付永坤,男,1980年6月12日生。 原告高燕与被告付永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燕、被告付永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21日在被告父母的催促下办理结婚登记,并在苏州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由于了解的不够深入,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从2011年3月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 被告辩称,其已尽力做到了一个丈夫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燕与被告付永坤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在江苏省苏州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0000元及“三金”。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及原被告性格差异,原被告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多沟通多交流,共尽夫妻家庭义务。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燕与被告付永坤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淑 均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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