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琦与芦恩涛离婚纠纷一案
| 佟琦与芦恩涛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43:37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01177号 |
原告佟琦,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芦恩涛,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佟琦与被告芦恩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廷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琦诉称,2013年4月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每天都生气、吵架,原告怀孕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意外流产住院期间,被告不但不关心,而且还对原告辱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芦恩涛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婚姻能否存续的标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因原告提供的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佟琦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廷选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