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龙豪要求宣告代杰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 申请人马龙豪要求宣告代杰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0:44:20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通民特字第4号 |
申请人马龙豪,男,2004年6月8日生。 监护人马建兵,男,1984年6月20日生。 申请人马龙豪要求宣告代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龙豪系代杰的儿子,因被申请人代杰于2006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马龙豪申请宣告代杰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代杰,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民戴庄街51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马龙豪的父亲马龙豪2012年3月去世,被申请人代杰于2006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现跟随叔父马建兵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1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代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代杰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龙豪系被申请人代杰的儿子,马龙豪作为代杰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代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代杰的公告,公告期满代杰仍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代杰为失踪人; 二、马建兵为失踪人代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厉 东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新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