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方方因与被告李亚亚、刘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尚方方因与被告李亚亚、刘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1:23:34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济民一初字第2642号 |
原告尚方方,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亚亚,女,成年,汉族。 被告刘黎宏,男,成年,汉族。 原告尚方方因与被告李亚亚、刘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公告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3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方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亚、刘黎宏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方方诉称:2011年12月22日,被告刘黎宏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40000元,被告李亚亚担保,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借款,二被告总是推托不予归还。现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 被告李亚亚、刘黎宏均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12月22日被告刘黎宏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尚方方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 3个月还清。(2012年3月底前)。担保人:李亚亚 借款人:刘黎宏 2011.12.22 身份证:410811197406105015”。证明被告借款事实。 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2月22日,被告刘黎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被告李亚亚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约定2012年3月底前还清。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刘黎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被告李亚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告刘黎宏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被告刘黎宏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刘黎宏偿还借款4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亚亚为被告刘黎宏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亚亚连带偿还4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黎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尚方方40000元。被告李亚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缓交),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备忠 审 判 员 王金秀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维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