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苹苹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苹苹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4:23:14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92号 |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苹苹,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苹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苹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苹苹系卫辉市后河镇大辛庄幼儿园园长,2011年8月25日14时40分许,李苹苹驾驶豫GCN10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卫辉市后河镇小辛庄村委会东侧十字路口接学生后,右转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通过道路的任××(2010年2月2日出生)相撞,造成任××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苹苹及其父亲李××驾车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李苹苹在明知李××在医院电话报警后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苹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母亲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苹苹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苹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人阴××、李××、段××的证言,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证明、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苹苹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苹苹在明知他人电话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苹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淑颖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