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秋仙与被告雍忠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田秋仙与被告雍忠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07:24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430号 |
原告田秋仙,女,30岁。 被告雍忠奇,男,32岁。 原告田秋仙与被告雍忠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秋仙,被告雍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还和外人有婚外情;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还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雍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雍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一直到现在原、被告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当天早上还是被告叫原告起的床,开庭还是一起来的。为了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初在交友网站上认识,系自由恋爱, 2004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4月14日生育一女雍XX,2006年生育一子雍XX。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然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只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多沟通交流,多为子女的前途着想,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秋仙要求与被告雍忠奇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秋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 毕学亮 人民陪审员 张西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博 |